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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经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FJCIA。

第二条  本会由本省建筑业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和外省市驻闽企业)和行业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行业社会组织,本会的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福建省。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为服务方针,充分发挥协会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使之成为制度健全、诚信自律、政府信任、会员满意、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业务监管指导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党建领导机关中共福建省住建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第六条  本会会址是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环南八村6幢(邮编:350013)。本会的网址是:www.fjcia.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注重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

(三)研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诚信评价体系,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五)在会员中开展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和“闽江杯”省优质工程评选,推荐参评其他行业奖项;

(六)组织或参与制定行业团体性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科技、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增强市场竞争力;

(七)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编辑、出版会刊《福建建筑业》和行业发展报告;建设管理本会网站及协同办公(OA)平台,组织会员间信息沟通和联络;开展行业宣传推广,促进行业交流合作;

(八)在会员中开展行业教育培训和交流研讨,不断提升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九)提供技术、质量和管理相关认定评定及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开展工程项目技术创新、质量提升和企业管理升级;

(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技术进步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会员也是本会的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入会的情形。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关心本会工作,如实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主动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在2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经公示1个月无异议后,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视情节予以劝退、除名并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主动退会、自动退会或被劝退、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会。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本会会员单位及本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本会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本会负责人;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决定对会员的吸收和处分;

(三)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和罢免部分理事,但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增补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制定或修改本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应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1/5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由当届理事会组织成立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每个理事单位原则上只能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理事单位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其常务理事代表一并调整。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善于学习,锐意改革,清正廉洁,关心职工生活,善于团结班子成员共同努力工作;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原则上为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单位领导。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单位调整代表。

第三十一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无故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拒不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的;

(三)利用本会任职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活动的;

(五)泄露在本会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罢免的。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除(四)、(五)、(七)项之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原则上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是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并由常务理事单位调整代表。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有第三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增补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理事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监管指导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监督本会的制度建设及履行情况;

(九)监督会费和会员捐赠财物使用情况;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2/3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每三个月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从业水平和奉献精神,热心本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应当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监督意见。

第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本会财务管理人员兼任。每个监事单位只能推荐1名代表担任监事;监事单位调整监事代表,由监事单位书面通知本会,报监事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5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监事资格。

第四十六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无故不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利用监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活动的;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罢免的。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会负责人和监事会负责人,其中: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任期与监事会相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总人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和监事人数总和的1/2,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作风正派,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心协会工作,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会长、秘书长、监事长连任不得超过2届,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为专职。

第五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因特殊情况,会长无法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依据章程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本会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监事长的职责是: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因特殊情况,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1名副监事长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五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节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建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六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能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支持本会及本会负责人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一般由本会会长兼任;本会会长为非党员的,党组织书记应为秘书长以上职务的党员担任。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大额捐赠收入和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纪检组织领导

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七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七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七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度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财务和税务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及时改进,制定可持续改进的预防措施。

第七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八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或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八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八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八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九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7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